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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推动我市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提升工程建设数字化水平,提高我市工程项目管理效率,根据《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引(试行)》和《厦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评价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市造价站测算了厦门市智慧工地的费用标准,在我省率先出台建设工程的智慧化工地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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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闽建建函〔2024〕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 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监理工作,强化监理履职,按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 全“一月一主题”要求,经研究,决定从 2024年 3月起至 6月底, 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保障监理权益,支持监理 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发现 招标文件及合同不落实有关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招标人整改。 (一)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以及总监业 绩等资格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匹配,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以概算批复的监理费用作为确定监理招标 规模和监理服务费的依据,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倡导优 质优价。 (三)招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期应与施工工期相匹配,写明 日历天。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中标人承担非监理人员 工资或免费提供人员给招标人使用,不得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免 费提供工作用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将额外费用转嫁给监理企业。 (五)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核查中标 候选人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在评标环节进行核查。 (六)招标人如有设置业绩要求,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资 质管理规定》中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的指标进行设置,不 得随意设置,量身定制。 (七)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总监答辩环节,按要 求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 业知识答辩题集》中抽取总监答辩试题,规范公示环节,择优选 择监理企业。 (八)招标人应在合同中赋予工程监理相应职权,明确约定 监理工作范围、标准、服务期限,明确监理费支付方式、支付节 点。项目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引起的监理服务期限、费用变 化,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取方式,不得包干。 (九)招标人在合同中如有设置违约金条款,条款应设置双 方对等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额。 二、规范强化监理单位责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监理到岗履职,严格依照有关技术 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 -2- (一)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监理人员,在进场之前 将人员信息录入“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 (二)监理企业应保持现场监理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 换,人员如有调整应按合同约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人员 的执业资格和业绩应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或不低于原配备人员 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三)监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当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 键工序实施旁站,及时对隐蔽工程与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 验收。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应审查施工单位 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监 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检 查。 (五)严禁监理方免费使用施工方提供的食宿条件,严禁监 理方推荐或介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六)监理发现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督 促落实;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 严格落实监理工作指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应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主管部门。 (七)除日常监督检查外,监理企业负责人和项目人员应定 -3- 期开展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并打卡。省厅将上线监理企业安全 检查系统 APP,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 APP检查要点,逐项检 查,逐项填写,认真查找质量安全隐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 责”。检查数据作为动态监管依据。 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法人、董事长、总经理 等)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次,企业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技术负责人等)每月至少 2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安 全部门负责人等)每月至少 4次。省外企业通过驻福建子公司、分 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执行检查,未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 机构的,可委托除项目部人员以外的企业相关责任人检查。 项目自查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23年版)》规定的频次要求开展,所有监理在建项目每季度 应由监理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至少检查 1 次,各项目总监每旬至少检查 1次,项目专监、监理员等每月至 少 4次。如有人员身兼多职的,按照最高频次要求执行。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立健全本地监理行业协会 组织,支持协会发挥作用,引领行业发展。 (一)支持行业协会对于低价招标项目,向相关主体发出建 议函,抵制低于成本价招标与竞标。对于明显低于成本价招标的 项目,由行业协会报告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处理。 (二)支持行业协会对在建监理项目开展行业自律调研,并 -4- 将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处理。 (三)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逐 步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四、组织开展监理专项检查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四不两直”、“双随机”检查等 多种形式开展专题行动。5月 30日前,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要完成 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6月 20日前,各设区市要完成辖区内 的县、市、区全覆盖督导检查。上半年省厅将结合全省工程质量 安全大检查开展抽查。 (一)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 法(2023年版)》监理企业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详见附件 1), 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 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并到岗履职,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旁站、巡视、 检查,是否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等。 (二)各地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理一批履职不到位的监理企 业,通过动态记分、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严肃 惩处。 (三)实行月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设区市每月底动态 报送专题行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2),6月底前报送专题行动 总结。 请各设区市确定 1名联络员,于 3月 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 (包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省厅工程处(传真: -5- 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 附件:1.监理企业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 2.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情况汇 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3月 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6- -7- 附件 1 监理单位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 序 号 类别 评价项目 违规事实评价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记分值) 单次检查记 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 备注 1 一、 质量 安全 行为 1.1人员到 位 *1.1.1人员在岗。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无故 不在施工现场的,记 2分;总监长期不在施工 现场的,记 3分;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发现 1人次记 2分(注 1);项目监理部人员在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 中应在岗人数 2/3的,记 2分。 5 现场检查、询问,总监对施工现场主 要状况不了解,挂名不履职或只在检 查时到场应付检查,或不管现场只负 责签字的,视同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 *1.1.2人员履职。总监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 其他应由总监签字的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 签的,发现一份记 2分;重要分部(子分部) 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记 2分。(注 2) 5 第一款现场随机抽查 3份应当由总监 签字的资料;第二款可现场检查或结 合会议签到表等内业资料检查。 GB50300第 6.0.2条,GB/T50319-2013 第 3.2.1条 3 1.1.3请假管理。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部 人员因故请假但未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 留痕的,每人次记 1分;连续请假超过 5天或 当月累计请假超过 10天监理单位未安排相应 资格人员顶岗的,每人次记 1分。 3 系统检查。已违反 1.1.1条款的人员不 重复评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 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 建〔2017〕44号) 4 1.2现场管 理 *1.2.1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危大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记 1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 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 认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发现 1起记 2分。 3 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住 建部令第 37号)中相关规定。随机抽 查 3个危大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 但未留下巡视检查记录的,视同未开 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住建部令第 37号)第二十一条, DBJ/T13-416第 5.2.5条 -8- 序 号 类别 评价项目 违规事实评价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记分值) 单次检查记 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 备注 5 一、 质量 安全 行为 1.2现场管 理 *1.2.2验收管理。施工企业在地基基础、主体 结构施工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 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 监理单位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发现一起记 1分;桩基础分项、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及其它应 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 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且 监理单位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每发现一起 记 2分。 5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 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 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隐蔽工 程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 1个检验批。 GB50300-2013第 3.0.6条 6 1.2.3材料进场签认。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材 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材料、构配件、设 备给予进场签认的,发现 1批记 1分。 3 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平 台”或材料报验单中随机抽取 3份涉 及质量和 3份涉及安全防护的材料报 验单进行检查;脚手架主要材料按照 闽建〔2017〕30号文件验收合格,但 经现场监督抽查抽测达不到文件要 求。 GB/T50319-2013第 5.2.9条 7 1.2.4检测报告、预拌混凝土扫码验证。施工 现场已接收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检测报 告以及施工企业(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 出具的检测报告,无二维码或者二维码无效, 或者经扫码发现纸质检测报告与工程检测管 理系统不一致的,每发现 1份记 1分;施工现 场已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二维码(生产流水号) 缺失或无效,或者扫码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名 称、工程名称、浇筑部位与工程检测管理系统 的不一致的,每发现 1个检验批记 1分。 3 随机抽查 3份检测报告和 3个检验批 的预拌混凝土。 《关于启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 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闽 建办建函〔2022〕8号) -9- 序 号 类别 评价项目 违规事实评价条款和记分值(分值为对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的记分值) 单次检查记 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 备注 8 一、 质量 安全 行为 1.2现场管 理 *1.2.5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网上提交 各种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文件后,监理单 位在施工企业提交之日起3日内未在网上签署 回复意见的,发现 1份记 1分。 3 网上随机抽查。 原条款 1.2.9条 9 *1.2.6企业自查。监理单位每季度未开展检查 的,或开展检查未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相片、视 频材料的,发现 1次记 2分。(注 3) 3 随机近期季度检查记录,并查看对应 的相片或视频材料。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件管理标 准》DBJ/T13-415-2023第 5.3.1条 10 二、 实体 工程 质量 安全 及文 明施 工 建设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 附件 1或附件 2规定情形,监理单位未发现相 应问题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的分 值的 8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监理 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整改 但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企业和项目 经理所记分值的 50%分别给予监理单位和总 监记分;监理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 工企业整改并已向建设单位报告的,按照施工 企业和项目经理所记分值的 30%分别给予监 理单位和总监记分。建设工程存在结构安全或 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 对相应问题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要求施工 企业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在施工企业仍然 拒绝整改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如有向项目监管 部门书面报告的,监理单位和总监可不予记 分。 监理单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必须 将实体问题存在的具体部位描述清 楚,无具体部位的,不能认定为已发 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理单位发出责 令改正通知单并抄送给建设单位的, 且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收记录的, 视同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报告。 注 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总监、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 5天以上或当月累计超过 10天不在施工现 场的(请假未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的,视同未获请假批准); (2)管理人员连续超过 30天未到岗履职的; (3)管理人员上季度平均到岗率≤40%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4)监管部门检查时,管理人员拒不接受检查或拒绝配合检查的。 注 2: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 6.0.3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7)第 4.8.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7)第 4.11.7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 3:监理单位对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监理部是否履行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项目监理 部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不管有无问题均要留下记录,没有记录的视为没有开展季度自查。季度检查应留下可追溯的相片或视频材料进行佐证,并存在 施工现场备查 -10- -11- 附件 2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设区市(县市区) 招投标环节 检查监理 项目 (个次) 发现监理履职 不到位问题 (个) 已整改 问题 (个) 对监理企业和 总监共记分 (分) 约谈 (家) 通报曝 光 (家) 行政处罚 (起、万元) 招标文件 备案项目 (个) 发现问题 (条) 督促整改 (条) 1 市直 2 XX市 3 XX县 4 XX区 ... 设区市督导检查 设区市合计 注:此表分别于每月底前动态报送本月情况、6月 30日前报送最终汇总情况,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厅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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